美国EB1-C(跨国公司主管)移民
美国EB1-C(跨国公司主管)移民
一、EB1-C杰出人才移民 C 类别:
EB1-C杰出人才移民即跨国公司经理移民,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 (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,简称EB1-C),一经批准,主申请人、配偶及未满21岁之子女即可获绿卡赴美,成为美国永久居民。申请人任职的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(公司、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),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(分公司、拥有部份股份、合营、合资均可),申请人曾在中国母公司担任行政主管(负责人、经理、部门主管或专业人员均可),即可申请跨国企业行政主管移民。
二、申请EB1-C有两种途径:
途径一、中国总公司在美国新建1家分公司,经营1年以后可以为其公司的高管(董事长、总裁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经理、部门主管或专业人员均可)直接提出移民申请。
途径二:购买在美已运营3年以上的公司为分公司,业务与中国公司不必相关联,构成母子隶属关系。美国公司就可以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直接提出移民申请,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绿卡到美国。(两边的公司经营要比较好,被申请人情况要比较强,才能顺利办成)
三、申请要求 :
1、28—55周岁(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几岁);
2、中国母公司雇员达到或超过35人(以工资领用记录来证明用工的人数);
3、中国母公司过去3年年营业额均超过100万美元(以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来证明营业额);
4、申请人必须在过去3年内已经连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1年以上,最好拥有一定股份,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继续工作。
5、申请在境外和美国的分、子公司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(总裁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);
6、对申请人没有最低学历要求,但要能胜任该职位;
7、美国公司或子公司为代申请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,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3年以上;
8、在申请人取得绿卡之前,中国母公司应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;
9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、无犯罪历史。
四、EB1较于美国投资移民和L-1工作签证的特性和优势:
1、不需要投资50万美金,无投资风险,办理周期短;
2、美国投资移民批准后头两年是条件临时绿卡,而非正式永久绿卡;而EB1赴美登陆后直接持美国永久绿卡(含全家人);
3、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同时随从移民美国,子女享受高水准的美国教育;4、L-1工作签证只是持非移民签证,不是移民签证,并且申请人需在美国公司经营1年后才能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,而EB1可节省掉和避免掉在美国新办公司L1的办理时间、经营费用和经验风险。
五、EB1-C申请成功关键:
首先,美国移民局主要审查美国公司的结构设置和运作。
最后,美国公司还要有实质性运营,并有相应的收入。有无利润倒是次要问题,当然有利润会有助申请。